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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检察机关发布10起醉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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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7 10: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16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醉驾型案件办理情况,并发布10起醉酒型危险驾驶典型案例。

发布会介绍,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正式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截至2021年5月1日,醉驾入刑已满十年。十年来,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占98%以上。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努力为平安青海、法治青海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省检察院对危险驾驶入刑十年全省检察机关类案办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全面客观总结十年来危险驾驶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成效经验,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困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确保我省危险驾驶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办理。

全省检察机关醉驾型案件办理情况通报显示,从我省检察机关总体案件受理数据看,醉驾案件数量增速迅猛,呈现持续增长走高趋势。从区域案件办理数据看,醉驾案件办理相对集中,呈现明显地区差异。从犯罪主体特征看,以男性、青壮年、低学历、无职业者居多。从查获情况看,多为夜间查获、被动查获。从醉酒状况看,所查获醉驾案件醉酒程度偏高,严重醉驾者数量居高不下。从处理结果看,醉驾案件起诉率居全国前列,呈现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

当天发布的10起醉酒型危险驾驶典型案例包括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追诉漏犯,发出检察建议,采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采用速裁程序繁简分流办理案件,国家公职人员危险驾驶开除公职、认罪认罚后上诉、检察机关抗诉,驾驶人无证驾驶、血液酒精含量高予以从重处罚等相关类型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表示,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以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为契机,胸怀国之大者,通过建立打击醉驾的长效机制,建立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推动规范醉驾案件办理,加大醉驾法治宣传力度,强化醉驾源头预防机制,用心用情办好危险驾驶这一群众身边的小案,不断提升危险驾驶案件办理质效,有效遏制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 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年7月11日0时许,周某某酒后得知其伯父突发疾病在青海省中医院就诊,即驾驶小型轿车拉载亲属前往医院探望,当行驶至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小学门口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对包括周某某在内的7起血液酒精含量130mg/100ml以下,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危险驾驶案件,采用“类案集中听证+训诫+强制社区服务”办理模式,让被不起诉人深刻认识危险驾驶犯罪的危害性,认罪悔罪,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许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0年12月5日下午,许某某饮酒后乘坐出租车回到西宁市城西区某小区家中。20时30分许,该小区其他住户因许某某车辆所停位置阻挡其车辆通行,通过小区保安联系许某某,要求挪动车位,许某某将车辆挪至另一停车位后,与该住户发生口角,该住户报警。经鉴定,许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mg/100ml。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三 徐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0年12月22日0时42分许,徐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西宁市城东区五一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时,将路边等候通行的行人撞伤,经鉴定,被撞行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2mg/100mL。公安机关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缓刑不当,提出抗诉,二审发回重审后,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四 荣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0年7月2日3时许,飞某某与荣某某大量饮酒后,在荣某某要求下,飞某某无证驾驶荣某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从海西州格尔木市某饭店停车场驶出,行驶十余公里后,驶入正在施工的道路,与施工工人发生纠纷,工人报警。经鉴定,飞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03.2mg/100ml。

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荣某某行为亦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进行追诉。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飞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荣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五 索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年5月3日,索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黄南州河南县察汗丹津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环城路十字路口时,撞上东北侧路灯,导致路灯杆和车辆损坏,索某某本人受伤。经鉴定,索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4.8mg/100ml。黄南州河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索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六 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10月26日凌晨4时10分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海东市河湟新区唐蕃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唐蕃大道与高铁北路交叉路口时被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7.185mg/100ml。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公安机关提出对王某某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海东市平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系某民营企业负责人,一贯表现良好。考虑到王某某醉酒驾驶车辆的时间为凌晨4时许,该时段路面车辆行人稀少,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且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七 魏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年8月5日21时35分许,魏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西宁市城北区拥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汽车九团西侧约1公里处时逆向超车,与对向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其本人受伤,两车受损。经鉴定,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0mg/100ml。公安机关认定,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魏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八 萧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年7月17日18时许,萧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西宁市湟源县城关镇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大街与城台大街交汇路口时,撞到行人。经鉴定,萧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44mg/100ml。公安机关认定萧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萧某某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500元。审判阶段,被撞行人放弃赔偿要求,予以书面谅解,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案例九 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年5月30日10时许,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前往果洛州甘德县民族小学,车辆逆向行驶至国家电网公司交叉路口时,与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鉴定,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2.3mg/100ml。公安机关认定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改判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华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将华某某涉嫌犯罪的情况移送纪委监委,2021年11月,华某某被开除公职。

案例十 严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0年8月23日22时许,严某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至海北州浩门镇建设巷与朋友在车中喝酒,后醉酒驾驶车辆倒车时,与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鉴定,严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8mg/100ml。公安机关认定严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严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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