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陈某从青海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原本欢欢喜喜等着搬新房。不料,交房日期过了一年多,地产公司才向陈某交房,陈某遂将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月1日,陈某与地产公司签订《西宁市湟源县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陈某以总价款人民币305286元购买由该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湟源县的商品房一套;陈某于2018年1月31日前付清房款,该地产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若逾期交付房屋超过180日,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陈某支付了全部价款,但该地产公司2020年3月28日才向陈某交付房屋。陈某认为地产公司违约,应赔偿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故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遂判决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1214元。一审宣判后,地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西宁中院二审期间,地产公司提交了在我省某媒体刊登的交房通知,通知载明,自2019年11月17日开始向业主办理交房事宜。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实际交房日期并非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且案涉房屋在2019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在地产公司发布交房通知书时案涉房屋并未竣工验收,未达到交付入住的条件,实际交付房屋的客观条件尚未成就。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西宁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