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袭警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系2021年3月1日袭警罪入刑以来,民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袭警案件。 【简要案情】 2021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民和县某小区门口购物时与摊主发生口角并纠缠,后摊主报警。民和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李某某口头传唤至川口派出所。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调查询问并辱骂、撕扯民警,后民警依法使用警械时,李某某用嘴咬民警腿部并撕扯民警头发,致使民警受伤。 经审查,民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某采取暴力手段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定性并依法提起公诉。并鉴于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以上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受法律保护。暴力袭警不仅是对人民警察执法权威的挑战,也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藐视。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配合人民警察开展工作,维护法律权威。如对执法行为有异议,可及时复议、申诉或控告,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权益。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让自己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袭警罪。根据规定,“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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