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岳父岳母的一套市内房产拆迁,因为学区较好,考虑到以后孩子上学有个好学区,经商量便在房屋拆迁前转至了我们夫妻名下,所有拆迁补偿款一分一厘全部由岳父收回,回迁安置房的拿房费用全部由我们夫妻俩承担,总计200万元(我出资2/3,妻子出资1/3)。现安置房拿房,房产证只有我们夫妻俩名字,但妻子提出房产证自己要占比2/3,我占1/3,也不接受夫妻对半的方案,理由是她虽然出资少,但该房屋是她父母转让的,实际优惠只有她能享受,她的资金要按回迁房的安置优惠价算(11000元/平米),我的资金则要按合同上的市场价算(35000元/平米),所以我虽然出资是大头,但占比还是小头。想听听巷友们的意见,这种分配方案在法律层面是否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