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县公安局侦办了一起高空抛物案,这也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大通县首例高空抛物案。
2021年10月30日14时许,大通县公安局黄家寨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某小区20栋楼有人从窗户朝下扔酒瓶,对楼下车辆及行人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请出警。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发现该小区20栋楼下玻璃碎渣四处迸散,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经查,王某为该楼4楼住户,当天下午,王某独自在家中阳台喝酒,王某嫌楼下邻居聊天吵到自己,遂即拿空酒瓶从窗户抛出驱赶聊天邻居,邻居和物业人员看到王某从窗户抛物后,对王某进行了劝阻,但王某不仅不听劝,还接连抛下5个空酒瓶,所幸楼下群众及时躲避,未造成人员伤亡。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故意高空抛物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请广大群众从自身做起,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坚决杜绝高空抛物行为,携手共建美好家园,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