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绝酒驾践于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很多人沾酒之前奉纪守法,酒足饭饱后偏偏心存侥幸。他们往往认为酒我没多喝,很清醒,没几步,马上到。还有些人认为昨晚喝的酒,隔天不会被查出酒驾,便心存侥幸握上了方向盘,很多司机往往会忽略,或者抱着一丝侥幸。对于那些没有排空酒精的司机,冒然上路就会变成危险的“马路杀手”,这是典型的“隔夜酒”,酒驾误区,请司机朋友不要“中招”。 连日来,互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扎实推进“防风险、除隐患、降发案、保平安”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对酒驾、无证、超速、逆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将酒驾查处行动从夜晚延伸到白天,查处范围也从城区延伸到乡镇道路,做到“无盲区”,查获4起“隔夜酒”酒驾违法行为。 案例一 2021年11月22日10时55分许,塘川中队执勤民警在平大线S102线56KM+600米处开展路检路查,对过往的车辆进行逐一盘查,发现一辆小型汽车沿平大线由东向西方向行驶,民警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对驾驶员刘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其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 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面对检测结果,刘某很是惊讶:“我还是昨天晚上喝的呢,现在什么感觉都没有了,怎么还有酒啊”。民警解释道“你这叫隔夜酒,如果昨天喝酒了,过了一晚你睡醒了并不一定等于酒也醒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案例二 2021年11月22日16时20分许,塘川中队执勤民警在平大线S102线56KM+650米处检查一辆小轿车时,驾驶员神色异常,对民警的询问言辞闪烁,民警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49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民警随即将该驾驶员李某某带回进一步询问时,得知李某是头天晚上喝的酒。民警对其身份核查时还发现,李某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之规定,对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案例三 2021年11月23日11时20分许,塘川中队执勤民警在互助县南门峡镇十字开展路检路查工作时,一辆小型轿车缓慢停下,随即民警上前进行检查,发现张某某有饮酒驾驶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经测试结果为3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询问得知,张某某也是因为头天晚上喝的酒。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记12分的处罚。 
案例四 2021年11月25日11时20分许,塘川中队执勤民警在五峰镇上马圈村路段开展路检路查工作,发现一辆小型汽车行驶缓慢,交警准备上前查看时,只见轿车有躲避情况,十分可疑。执勤交警便拦停车辆对该轿车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交警闻到驾驶人身上有淡淡的酒味,遂对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48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据雷某某称,他在昨晚喝了一些酒,原本以为晚上喝了酒,第二天上午应该没啥事,于是心存侥幸开车上路,想不到酒驾了,真是悔不当初。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记12分的处罚。 
交警提示:很多人中午过量饮酒后下午虽然没开车但夜间开车,或是晚上饮酒当晚没开车,次日早上开车,不能就此认为万事大吉了。因血液中仍然含有大量酒精,还是有可能酒驾或醉驾,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隔餐醉”或“隔夜醉”。其实,“隔夜酒”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酒驾与否是依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来判定的。我国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有些酒驾司机,看到有交警,会赶紧喝水、抽烟,想让口腔里的酒精含量降下来,其实这种做法是没有用的。交警使用的酒精检测仪,检测的其实是来自肺部的气体,而不仅仅是口腔里的。肺部的气体,不会因为喝几口水就能冲淡,而且喝完酒之后,酒精是一个逐渐代谢的过程,这个过程长达十多个小时,体内酒精含量也呈从低到高再逐渐降低的趋势,所以,司机喝水不但无法冲淡酒精含量,反而会使酒精含量上升。 每个人因体质不同,酒精在人体内代谢时间长短也不同,不要抱有“自己酒量大,没事!”或者“酒后多喝水”的侥幸心理,司机朋友们一定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哪怕是“隔夜酒”也要确定解酒后方可驾驶,不要等到被交警逮着了才清醒认识到“隔夜酒”对社会、对家庭、对个人带来的现实危害!
来源: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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