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6日西海镇居民卓某报警称:在西海镇汽车站,报警人坐西宁至西海的班车看见有位男子对一位女孩性骚扰,请求处警。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2021年5月16日11007次从西宁开往西海镇的班车座位上,醉酒男子李某某先后抠摸、亲吻马某某的腿部、手部和脸部,李某某行为已经涉嫌猥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李某某一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猥亵相关罪名有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也可视为猥亵。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公共场合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2014年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将猥亵罪的定义由“妇女”扩大为“他人”也就是说,猥亵男性也构成犯罪,彰显了立法者的务实精神,体现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典型意义】 强制猥亵犯罪案件往往案发隐蔽,缺少目击证人与实物证据,加害人时常否认自己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因此,无论是对两人单独“散步”“邀约”“见面”,还是公交车里的“咸猪手”,甚至是一对一的“单独辅导”,大家都应该提高防范意识,一旦感觉身体有异常触感或者心理上有不舒服的感觉,要第一时间制止对方的行为,及时通过录音、录视频、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采取躲闪、制止、呼救,和报警的方法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近年来类似本案的违法行为已经有了显著的控制和沉痛的打击,警方将会继续加大惩治力度,严抓严管坚决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来源:西海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