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0年7月29日21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白俄某驾驶青AZ****小型轿车,沿五十镇下滩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车行驶至五十镇下滩村村道处时,与互助县五十镇下滩村曹某某驾驶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鲁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白俄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7.56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酒驾驶的标准(8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
2020年08月03日20时55分许,犯罪嫌疑人胡广某醉酒后驾驶青BU****小型普通客车沿丹高线由北向南行驶,车行驶至丹高线2公里加200米(互助县丹麻镇松德村路段)处时,与相对方向由互助县五峰镇驾驶人王某某驾驶的青B8****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胡广某驾驶车辆又与前方同方向正常行驶的由平安县寺台村驾驶人陈某某驾驶的青AX****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造成三车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验、鉴定,胡广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3.9315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
2020年09月02日23时47分许,犯罪嫌疑人史有某醉酒后驾驶青AW****小型轿车行驶至互助县威远镇北大街十字路口处时,与前方同方向正在等红灯的由互助县哈拉直沟乡师家村驾驶人师某某驾驶的青BN****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至青BN****小型轿车乘车人王某某轻微受伤,两车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验、鉴定,史有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2.848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四
2020年09月04日03时41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有某酒后驾驶青AE****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S103线15公里加700米处时,与前方从公路西侧驶出的由互助县台子乡楼子滩村驾驶人刘某某驾驶的青B6****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鉴定,李有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3415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五
2020年10月27日,犯罪嫌疑人李万某酒后驾驶青BP****小型轿车准备进入五峰镇七塔村路口时,与薛某某驾驶的青BX****车辆相撞,致两车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李万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5.4965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六
2020年10月27日18时27分许,犯罪嫌疑人郭建某酒后驾驶青BF****小型汽车,沿S10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9KM+890M处时,与相对方向由赵某某驾驶的冀E8****小型汽车相撞,致车辆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郭建某血液中乙醇的质量浓度为107.661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七
2020年12月05日23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何建某醉驾后驶浙G3****小型轿车沿互助县威远镇富民街由北向南行驶,车行至富民街与东大街交叉路口处时,撞在前方由马某某驾驶的青AJ****小轿车尾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建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又驾车返回到富民街。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检验、鉴定,何建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2.5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海东市互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由互助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白俄某、胡广某、史有某、李有某、李万某、郭建某、何建某执行逮捕,并送往互助县看守所羁押。这七名醉驾司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最低的为107.661毫克/100毫升,最高的甚至达到242.848毫克/100毫升。究其原因,是其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充分认识到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和所要付出的成本后果,对法律缺乏敬畏感,导致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触碰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