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水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刘某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程某水承担主要责任。刘某平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