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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西宁发生了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某病人因为眼睛重影,在某医院进行治疗,在针灸的过程中,病人出现急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因病情危重,家属放弃治疗,离世 事件经过 胡某因眼睛重影入住甲医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左眼外直肌麻痹、III级高血压(极高危险组)、II型糖尿病、双眼底动脉硬化2级、双眼人工晶体眼。 后胡某根据主治医师医嘱进行针灸治疗过程中,出现头晕恶心症状,遂终止针灸治疗被送回眼科。医院对其进行脑CT 检查后确诊为急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被转入重症监护室急救,后胡某病情危重家属放弃治疗后离世。 胡某离世后其丈夫及儿子认为甲医院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要求甲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经胡某丈夫及甲医院数次申请,本院多次委托北京、陕西等多家医疗鉴定机构对于胡某的死因与甲医院的诊疗行为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甲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但均以“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终止鉴定退回鉴定材料。 胡某丈夫及儿子始终认为胡某身体并无其他重症,仅因眼睛重影入院治疗。但在眼部针灸后出现急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存在抢救不及时、病历造假、诊疗错误之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胡某丈夫、儿子因事发突然,无法接受失去妻子、母亲的痛苦,情绪非常激动。 来源:城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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