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省城石坡街社区的居民薛女士反映,不久前她带六岁女儿到城西区一商场购物,该商场为方便顾客在一楼大厅开设了“儿童乐园”,女儿在玩滑梯时,因拥挤摔倒,造成左臂骨折。薛女士觉得商场应该负责赔偿医疗费等有关费用,不知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事件回放 11月14日,薛女士带孩子到商场购物,将孩子送到商场一楼的“儿童乐园”托管,自己上二楼购物。因是星期天,小朋友较多,薛女士的女儿不小心摔伤,她随即将女儿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一共花费了10000元治疗费,但薛女士找到商场负责人要求赔偿却被拒绝。 双方说法 商场方面认为,薛女士女儿摔倒一方面是因其他小朋友推挤造成的,另一方面薛女士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且儿童乐园采取的是自助管理模式,不设专门的看管人员,也不付费,因此商场不应承担责任。但薛女士认为她把孩子放在“儿童乐园”时商场就已经对女儿的安全产生了责任,女儿的受伤是商场看管不到位导致。 律师说法 青海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认为,首先,商场对其在经营场所提供的服务负有安全保证义务。尽管“儿童乐园”无需付费,但它是为方便顾客所用,并且作为商场招徕顾客来此购物的手段和工具。因此,属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一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案中薛女士的女儿受伤害是由于当时园内儿童较多发生拥挤造成的,根本不可能判定谁是直接加害人。而发生拥挤的原因正在于商场的疏于管理,这恰恰是商场违反安全保证义务的结果,因此,原告的人身伤害结果与被告商场的过错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商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来源:西宁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