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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一男子两年后伤势发作,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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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0 11: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东大街社区的孙先生致电晚报《社区法官》栏目反映,两年前他在小区内被邻居王先生扔下的木板砸中,当时赔偿了医药费,最近一段时间他又出现了眩晕的症状,他能否再次要求王先生赔偿治疗眩晕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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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2018年9月22日,孙先生在小区内散步时,被楼上居民王先生扔下的一块破木板砸中头部。当时孙先生感觉头部发晕,王先生随即带领孙某到医院检查。经医院检查,孙先生头颅顶部未见血迹,只是颅骨出现凹陷性骨折。治疗一周后,孙先生基本恢复正常,王先生为其支付了800元医疗费用。这个月初,孙先生头部突然出现间隔性眩晕,且有晕倒现象发生,去医院作检查后,诊断为:颅骨骨折后由外伤引起的眩晕症状。为此,孙先生花去9000元医疗费进行治疗。遂再次找到小区居民王先生,要求王先生赔偿其二次治疗费但王先生未同意。

双方说法

王先生认为,2018年9月22日孙先生受伤,当时自己已带孙先生进行了治疗,且孙先生已恢复正常,故他已履行了赔偿责任。况且现已时隔两年,不能确定中间孙先生是否又遭遇了其他外伤,故不应赔偿。但孙先生觉得目前症状就是两年前被王先生扔下的木板砸伤导致的后遗症。

律师说法

青海法律援助中心李律师认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于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时效起算又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案中,因2018年9月22日孙先生头部被砸后,其眩晕的伤情并未出现,医院也未确诊。但2020年10月,孙先生突然出现间隔性眩晕,且发生晕倒现象的伤情已被医院诊断为由颅骨骨折后的外伤所引起,故王先生应支付孙先生二次治疗费用。

来源:西宁晚报

发表于 2020-10-30 11: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赔!估计幸好当初楼层不高吧~高空抛物这个一定得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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