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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昨天召开的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上获悉,《西宁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改完善后将于近日下发执行。《管理规定》的制定出台,将使在我市行驶的尾气超标排放机动车被限制。
目前,我市机动车已从2000年的不足4万辆达到了2011年的24万辆,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使得污染物排放量也随着增加。加之我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率低,超标排放严重和受高原气候因素影响,排放因子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氮氢化合物相比全国平均水平要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致使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登记或外地长期驻留本市的机动车。按照规定,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装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和安装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规定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15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管理规定》同时规定,在主城区22条街道实行无绿色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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