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18日16时55分许,西宁交警接到报警称在城东区互助路“毛纺小区西院”内2号楼四单元门前附近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处警。事故经过:驾驶人徐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青AA80**号“华泰圣达菲”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宁市城东区互助路“毛纺小区西院”内2号楼四单元门前由北向南驶出车位时,与停放在停车位内的晋MPX7**、青ASG7**、青AN90**碰撞,发生致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人徐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
经调查,驾驶人徐某某未取得驾驶证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引发此事故的直接原因。驾驶人徐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城东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青海交警提醒: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 酒后驾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饮酒会导致驾驶人触觉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引起视觉障碍和身体疲劳,轻者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人员发生剐碰,重者危及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驾驶人饮酒后出现中枢神经麻痹、视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身体平衡感减弱等状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切记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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