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2017年9月,铁阿姨为了给儿子准备婚房,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以69.9万元的价格购买卓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铁阿姨支付2万元定金,暂时由中介公司保管,但对于房屋首付款20万元及尾款的收款账户并未约定清楚。铁阿姨与中介公司约定由该公司代办贷款手续。合同签订当日,铁阿姨将2万元定金交至中介公司,并于一个月后将剩余首付款18万元转入中介公司账户。之后卓女士与铁阿姨办理了房屋预售登记,可直到2019年6月,中介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推脱贷款无法办理,铁阿姨核实后发现,中介公司根本未将贷款手续提交银行,这时卓女士已经因为迟迟未收到房款而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商谈未果。房子买不成了,铁阿姨无奈找到中介公司索赔,中介公司在退还了首付款后并未按照承诺支付赔偿款,于是铁阿姨另案起诉了中介公司并获得法院支持。可是赔偿款迟迟无法执行到位,铁阿姨觉得自己“赔了夫人又折兵”,在未收到赔偿款的情况下拒绝配合卓女士办理预告登记撤销手续,故卓女士将铁阿姨告上了法院,要求铁阿姨配合办理撤销预告登记并支付违约金。虽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中介公司的过错与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解除并无直接联系,但考虑到在房屋买卖未成功、中介公司现已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买方遭受的损失可能更重,仅依靠判决难以真正解决纠纷,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最终铁阿姨配合卓女士办理了撤销房屋预告登记,卓女士撤了诉。
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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