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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工作增添了不少便利,我们的工作生活都离不开互联网,但也带来了不少烦恼。
相信很多人都经历过下班后,还在微信中回复工作的事情,那么到底下班后,面对这种“紧急工作微信”回还是不回?能否拒绝呢?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处:单位无权要求职工下班后有事必回。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下班期间,职工理应得到充分休息。用人单位应该尊重职工的休息权,不应随意侵占职工的休息时间。
下班之后,职工有义务“时刻准备着”接收指令、通知并及时回复吗?如果占用时间较长,是否属于隐形加班?
律师:现在很多单位实行加班审批制,只有经过公司审批的延时工作才属于加班。但如果公司在职工下班后布置工作,且明确要求职工在明天上班之前完成,这种要求,显然需要职工利用下班时间完成,应属于加班。
既然这种不合理的要求,可以算作是加班的范畴,那么加班费又该如何计算?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处: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此外,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工作,如果违法还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其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当然也有一些特殊岗位不包括在其中,例如新闻、应急部门的工作人员,本身因为工作特殊原因,在签订入岗协议时,在合同中就已经告知必须随时接听电话和随时关注其他形式的通信联络方式,并随时进入工作状态的内容
来源:1时间生活、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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