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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当事人王某某醉酒(乙醇221.2mg/100ml)驾驶机动车超速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之规定。
事故教训
驾驶人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将车毁人亡,更会付出惨痛的代价!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希望广大的驾驶人朋友
平安驾驶远离酒驾
来源:青海高速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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