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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第一批限制高消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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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08: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之年,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160名自然人及企业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送达限制消费令。期间,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以上二等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城中区人民法院举报电话:0971-8240029 (冷季平)。




            
  来源:青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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