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根据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申请,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出首份民事证据调查令,代理律师根据调查令顺利调取相关证据。
西宁中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青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某、王某、青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无法自行收集证据为由,在开庭前一天向西宁中院申请出具调查令,以便向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调取相关证据。因时间紧迫,本案又系公告案件,如在开庭后再由法院前往调取将影响庭审时的举证质证及对案件事实的全面调查。为此,西宁中院与城中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沟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发出首份调查令,委托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代理律师前往城中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调取相关讯问笔录。该企业代理律师持西宁中院发出的调查令在开庭前及时取得了讯问笔录,使该案得以顺利审理。
西宁中院参照北京、上海及广东地区部分法院的做法,结合贯彻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庭审前准备程序中,使用用于证据收集的调查令,对于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提高案件审理质效和节约司法成本、保障当事人诉权和维护司法公正进行了初步的尝试。调查令作为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人调查取证困难的状况,帮助当事人提高了举证能力。对当事人而言,有利于强化其举证责任,可以化解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对律师而言,有利于规范其代理当事人取证行为,可以弥补调查能力的不足,充分发挥了律师配合法院审理案件的积极性;对法院而言,有利于树立居中裁判的形象,减轻了法院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的压力,对提高审判效率有积极作用。
来源:青海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