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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在西宁市城北区私营企业上班的张安楠因非个人原因从公司经理助理的岗位调整至行政专员岗位。工作内容发生了改变,薪水也降低不少。张安楠不服公司的调岗,申请仲裁并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2年张安楠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就约定张安楠的岗位为总经理助理,2013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张安楠的年薪为25万元。2016年4月初公司一纸公告将其调整岗位为行政专员。因与公司协商无果,张安楠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法院判决
公司对员工进行调岗,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将张安楠由经理助理变为行政专员,跨越了两个职能部门,工作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就该变更与张安楠协商一致,而就张安楠提起仲裁申请这一行为而言,显然张安楠并不认同公司的调岗行为。支持公司支付张安楠经济补偿金140900元。
三、律师忠告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虽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但是用人单位单方作出的岗位调整对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应进行实质性变更,新岗位与原岗位应大致相当且调整具有合理性,同时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故事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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