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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4 青海免费法律咨询
西宁市城东区韩思悦和何文力经人介绍恋爱。按照当地的习惯,在见面时送了见面礼,订婚时送金银首饰和现金,到结婚前,一共送女方彩礼共计五万元。为了结婚装修房屋和办酒席,何家也花费了数万元,甚至还有一些借款。可是,婚后不到半年,夫妻双方就要离婚,女方认为与男方性格不合,坚决要求离婚。为此,男方很痛苦,也非常无奈,担心人财两空,便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拒绝。那么,何文力离婚时,能要回彩礼吗?
通常情况下,礼金应该视为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接受礼金一方是对婚姻的承诺,如果后来没结婚或结婚时间短并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应该予以返还。
本案中,韩思悦与何文力结婚才半年就离婚,并且因订婚和结婚给何文力家造成了困难,那么,应该返还礼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故事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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