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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双方也可以继承对方遗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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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9 17:05:01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03-12 青海免费法律咨询

周某在妻子病逝几年后,认识了黄某,并于2012年春与离异的黄某共同生活。两人没领结婚证,就召集了两家的亲戚和街坊一起吃了一顿饭,算是确认了“夫妻关系”。周某在市场经营水产生意,收入颇丰,黄某无工作、无退休金,靠周某的收入生活。黄某每天把家里收拾得干干净净,做得一手可口的饭菜,对周某照顾得无微不至,周某备感家庭的温馨,也非常疼爱黄某,两人和谐美满,让周围的人羡慕不已。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周某在一次车祸中丧生。几个月后,周某的儿子和儿媳要求黄某搬走,并扬言黄某没有继承权。黄某认为自己与周某是夫妻关系,在一起生活了七八年,应该有继承权,拒绝腾房搬出。于是,周某的儿子将黄某起诉到法院。那么,黄某有继承权吗?
关于同居关系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不同处理。如果两人的关系被认定是事实婚姻关系,则黄某应该以配偶的身份参加继承;如果认定是同居关系,并依靠周某生活,没有其他收入,没有生活来源,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互相扶助,应该分给她适当的财产。
本案中,黄某和周某在2002年同居生活,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所以属于一般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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