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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住房公积金可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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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08: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今后住房公积金可缴物业费

          住房公积金除了贷款买房外、可付房租,可大病医疗,极大地方便了市民生活,近日,我省公积金又出利好消息:只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每年可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度物业费。


          据悉,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市支行联合发文提出六方面具体措施,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今后,缴存职工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购买住房时,发生的住宅维修基金,各类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和工本费等购房配套支出费用;还可用于偿还直系亲属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委托缴存单位,每年可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当年度物业费。


          另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放宽为30年;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到20%。


          除此之外,为了简单公积金贷款手续,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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