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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经青海省人民政府同意,青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青海调整提高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这是青海自2007年以来,第6次调整提高工伤人员长期待遇,将进一步保障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特别是老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
此次调整待遇的范围是:2014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根据《通知》,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照其生活依赖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30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737元;完全护理依赖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171元。
另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为: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每人每月860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860元。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
《通知》明确,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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