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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城东区法院首次适用行为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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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19: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海新闻网讯 只因汽车出现烧机油的现象,车主竟然带人将某汽车销售公司营业厅的路堵死。如果不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还不知道会发生什么情况。
  原来,2014年8月20日,王某某从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路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今年5月12日,王某某带人开车将某汽车销售公司营业厅的路堵死,并在堵路的车上悬挂写有“某某车8000公里烧机油”字样的横幅。
  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询问缘由,才知道所售汽车存在烧机油现象。车主王某某要求退车,否则,就要堵路,不让公司正常营业。工作人员要求对所售汽车进行检查,或者让第三方检查,遭到王某某拒绝。王某某的堵路行为已有多日,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
  5月18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将王某某等4人起诉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由王某某等4人赔偿营业损失12万余元,并要求对王某某等4人的行为进行保全。
  城东区人民法院当日立案,并立即做好保全的准备工作,在送达民事裁定书之前,办案法官给王某某等4人打电话,讲解法律规定及其后果,要求将堵路的汽车挪开。王某某等4人最终将汽车开走。
  办案的马法官介绍,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损害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进行保全,责令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经过法官的努力,某汽车销售公司和王某某等4人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某公开道歉,写了道歉信。至此,此案得到解决。
  7月17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负担。
  据悉,对行为保全这一做法在城东区法院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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