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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这样的证明 居民社区都为难》一文追踪当事人证明材料已提交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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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09: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昆仑在线讯 “我的材料已经提交到公证处了。”11月29日,项先生通过熟人证明的方式,在父母所在的单位开取了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西宁市夏都公证处主任曹海文介绍,目前,项先生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材料公证处已经受理,接下来就是公证处公证员的调查、审核工作。

11月26日,本报刊发了《开这样的证明居民社区都为难》一文。随后记者来到西宁市夏都公证处,从公证处提供的一份“办理继承权公证当事人需提供有关材料”上,看到了“被继承人生前单位、***或生前所住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户籍在农村的,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这样的要求。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财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公证处主任曹海文介绍,对项先生来说,他的其他兄弟都签字同意放弃继承其父母留下的房子,他才能一人继承。但如果这些人中有人去世了,就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公证处要求对方提供这样的材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曹海文还表示,他们已经从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法的情况下,遇到此类情况也会采取一些变通的方式处理。曹海文说,项先生的情况特殊,可以到街道办事处去开具一个证明,证实其父母及祖父母早已去世,这样就可以变通办理公证,不需要到***开具死亡证明。

“项先生都已经59岁了,即便是他的爷爷奶奶还活着,也早就超过一百岁了,不要说档案,就连记录也没有。”曹海文说,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社区管理跟不上外,还和各个职能部门之间职责衔接不明确有一定的关系。“以往出现类似的情况,公证处工作人员会专门开会讨论解决。”曹海文说。 (作者:李月娟)★相关新闻★

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的材料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现在办理公证的人越来越多了。”11月29日,西宁市夏都公证处主任曹海文说,但就目前申办公证而言,市民办理继承权公证多于遗嘱继承公证。

曹海文解释,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办理继承权公证,应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互谅互让,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有利于家庭和睦团结的原则。

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不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法定继承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二)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三)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四)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被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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