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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在线讯 “房子我又不住,物业公司为什么要收全额取暖费?”11月22日,市民刘先生致电本报96369热线。记者了解到,进入取暖期后,部分买了新房还未入住或者未住满整个取暖期的市民,在交纳取暖费时都遇到了这个问题。
刘先生在西宁市锦绣江南小区买了一套新房,近日刚刚装修完,他打算半年后再住,但在交取暖费的问题上和物业公司发生了争执。刘先生认为,自己还未入住不应交纳全部取暖费,但物业公司要求刘先生全额交纳取暖费。
像刘先生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家住西宁市城东区昌运世纪村小区的田先生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今年年初,田先生在昌运世纪村小区买了一套房子,但一直没有入住。11月中旬,田先生才搬进新房,这时小区已经供暖一个月了。田先生入住前,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给田先生家供暖,交纳了全额取暖费的田先生认为,供暖的第一个月,物业公司没有供暖,应该退还部分取暖费,但他的要求遭到拒绝。
对此,负责昌运世纪村小区物业管理的青海省兴隆物业公司总经理助理陈总线解释,10月15日开始供暖时,确实没有给田先生家供暖气,田先生家的暖气总阀门一直是关闭的。但田先生已经交了全额取暖费,物业公司就不会退还。陈总线说:“小区里像田先生这样在其他地方工作的业主比较多。采暖期开始后,物业公司对不能及时回来居住的部分业主实行50%的基础供暖,还有一部分像田先生家一样没有入住的则没有供暖。但业主在交纳取暖费时,物业公司都收取了全额取暖费。”
记者从西宁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了解到,根据《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办理了入住手续,但没有实际入住的,应当按照采暖费总额的50%交纳费用。物业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田先生这种情况,一个月里确实没有供暖的,业主可以少交一个月的采暖费,或者交纳一个月采暖费的50%,住户可与物业协商解决。(作者:魏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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