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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栏里骂人侵害当事人人身 律师: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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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08: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昆仑在线讯 近日,一女子的照片被张贴在公示栏内,旁边写着侮辱这名女子的词语,还有署名。

一天早上,西宁市虎台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清理辖区一公示栏时,发现有两张纸片用双面胶贴在公示栏内。纸片上牢牢地贴着一女子的七寸照片,照片上的女子二十多岁,看周围环境,是在西宁中心广场拍的。照片旁边写着三行字,全是辱骂这名女子的词语,不堪入目。工作人员赶紧把它撕下来,又去检查辖区其他公示栏。看到的居民纷纷谴责这种行为,“不管有什么过节,也不应该这样做!”一居民说。

西宁夏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柳克俭说,在公开场合张贴他人照片并加以言词侮辱,对当事人人身造成了侵害,当事人可以直接报案,并可以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经调查,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侮辱罪。(作者: 雅宁 马小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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