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肖芳)5月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一封远在湖南省隆回镇桃洪镇居民郭某某寄来的感谢信和一面印有“捐款救我爱心存 敬业为民护法神”的锦旗,郭某某对他与被执行人青海省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刘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14年没有执行到位的情况下,经过执行局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得以全部执行表示深深感谢。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青海省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刘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市法院于2000年9月26日作出判决,判决四被执行人偿还郭某某借款利息56397.38元。2000年11月和2004年3月,郭某某分别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四被执行人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中止执行。在非常无奈的情况下,执行局的法官只能为郭某某凑足回湖南的路费并送其到火车站,郭某某对此非常感动。
去年12月,郭某某向市法院执行局寄来一封信件,反映他的案件长达14年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要求给予关注并尽快恢复执行借款利息、诉讼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等。执行局受理后,利用新的查控信息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通过张某和刘某的户籍信息,查询到张某的配偶刘某某和刘某的配偶刘某兰的身份信息,随后又奔赴西宁市各大银行查询两人的存款,最终在农商银行查询到刘某兰的账户信息,账户内有大量存款,刘某某亦在银行有开户,执行法官果断追加刘某某和刘某兰为被执行人,并迅速采取执行措施,划拨银行账户存款,为郭某某执行到位案款7万元,案件终于得以圆满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