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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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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09: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王琼)4月16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出台了《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切实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益,充分保障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据了解,此次《办法》的印发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举措之一,对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确保救急解难、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经基本医保、大病商业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保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在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由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有关费用,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采取通过财政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定额度资金的方式,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方便其看病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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