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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徐顺凯 通讯员 才让加)近日,城中法院民二庭对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某医院赔偿财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各项其他费用,合计186296.86元。 2004年10月13日,财某因病到某医院就诊,医院初步诊断其为“双侧附件包块”,为其实施了“腹腔镜下卵巢囊肿剔除术”,财某出院后发现闭经,多次前往该医院复诊,并前往外地多家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卵巢性闭经。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在为财某实施腹腔镜下卵巢畸胎瘤剔除术时在操作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财某卵巢功能丧失,构成四级伤残。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财某的健康权,医院应依法承担因医疗过错责任给财某造成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由于本起医疗责任给财某造成除了肉体上的痛苦外,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影响其作为一名女性的正常生活,给其带来的精神损害显而易见,损害的后果是严重的,应当给予精神上的抚慰和赔偿,故法院依法判决某医院向财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在内的共计186296.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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