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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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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5 09: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啸宇)我省广大职工在公积金使用上又有新的利好消息。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转发《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职工直系亲属之间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患重大疾病使用公积金、职工提取公积金后的贷款以及临近退休职工公积金贷款的年限问题等作出规定。    可提父母、子女名下公积金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后资金不足的,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并经本人父母、子女同意后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父母、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
    患重病生活困难可提存储余额
    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病种范围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提取公积金后可同时申请贷款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购房资金不足的,可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
    临近退休职工贷款年限延长
    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根据其偿还能力、身体情况和信用状况,其贷款年限可延长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发表于 2013-10-5 22: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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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7 08: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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