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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法院扣押车受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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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5 08: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田才 通讯员花生盛)近日,互助县一家停车厂负责人因私自放行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肇事车辆,造成不良影响,法院对停车厂负责人徐某某进行了制裁。    记者了解到,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互助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对被告方两辆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对二被告的两辆肇事车辆在徐某某经营的停车厂就地采取了保全扣押措施,向徐某某送达了诉讼保全裁定书,并以调查笔录的形式,就案件未审结以前不得私自放行扣押车辆以及私自放行车辆将要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予以告知。然而,徐某某无视法院的扣押裁定书,仅凭被告王某某持有的尚未生效的判决书将扣押车辆放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此,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徐某某采取罚款的民事强制措施,并责令徐某某限期将私放车辆追回,及时挽回了不良影响。

发表于 2013-7-5 09: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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