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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面高楼,请还我灿烂阳光 省城采光权纠纷案逐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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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08: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些住户花了一辈子积蓄买了房,住进去没几年,对面一栋高楼又拔地而起;有的人买了几间平房,旁边的邻居却盖起一栋几层小楼,家里从此少见阳光。记者从西宁市城东区、城西区、城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关于采光权被侵犯的投诉与咨询也逐渐增多。  今年四月初,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赵某等78户居民提请的采光权纠纷案件。
  赵某等78人是省城东区一小区的住户。两年前,赵某和其他77户居民住进城东区七一路一小区的高楼里。由于前面没有高楼,家里阳光充足。两年后,赵某等人住的高楼前面,一栋同样高的楼房拔地而起,自此,赵某等人家中的采光受到影响。于是,赵某等78人联合将这栋高楼的开发商起诉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被遮挡的采光、日照。
  城东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调查中了解到,新建高楼的开发商态度比较积极,并和赵某等人多次商谈,交换意见,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具有法院调解的基础。最终,经城东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新建高楼的开发商给付赵某等人每户8000元的赔偿款。
  同样,城西区、城北区人民法院也受理了采光权纠纷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的牛法官介绍,采光权是我国民法中所规定的,基于不动产相邻权所产生的一种权利。据了解,西宁市各法院受理的采光权纠纷案逐渐增多,采光权日益受到关注。“房地产建设中的确存在采光权的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忽视了市民的采光需求。但从另一方面看,这也反映出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与过去不同了。”牛法官说。
  对于采光权案件的判决标准,牛法官说,不少人认为,只要自己的住房被挡了光,对方就应赔偿,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法院审理采光权案件时,会委托有关部门对影响程度鉴定,只有情况比较严重的才会支持赔偿。
  对此,西宁市城西区中心法律服务所的雷永梅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新楼盘侵犯了老楼盘业主的相邻权和采光权,应停止侵害或赔偿损失,采光权受到侵害的居民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采光权受到侵害,还可能导致健康权以及其他权利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雷律师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建筑物之间的相邻权关系已逐渐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从律师介入的采光权纠纷事件看,这类纠纷大多是以群体诉讼的方式出现,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挑战和新的研究课题。(作者:吴亚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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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9 12: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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