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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了的哥200元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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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1 10: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徐顺凯 通讯员 李海宁)近日,城中区法院少年庭对一起由未成年人参与,临时起意抢劫出租车司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梁某、蔡某、支某犯抢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12月4日凌晨2时30分许,梁某、蔡某、支某、赵某在交通巷搭乘李某的出租车,行至中心广场北侧时,梁某让李某停车,将随身携带的砍刀放在腿上,对李某进行威胁并当场抢走现金人民币200余元。案发后,赃款退赔被害人。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蔡某、支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在本市抢劫作案一起,抢劫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亲属积极进行退赔,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赵某的帮教措施已落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针,作出了上述判决。

发表于 2013-4-21 15: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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