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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市民认为,租赁房屋是一件再简单不过的事情,只要双方达成意向便可形成租赁关系,而且房主是具有绝对主动权的。事实上,近年来因出租房屋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日前,马女士就向记者反映了她在出租房子上遇到的难心事。
马女士说,她在国际村公寓有一套40平米精装修的房子,2012年7月份借给了一位朋友居住。8月27日,朋友突然给她送来了4500元钱,说是已将房屋转租给了她的一位熟人,这是3个月的租金。马女士当即表示她的房子不出租,但朋友说她的熟人有难处,希望最少租给3个月的时间。碍于情面,马女士勉强答应,并说好3个月以后一定要收回房屋。但令马女士没有想到的是,3个月后她的这个朋友既不接她的电话也不回她的短信,她在国际村公寓的房子也被换了钥匙,她连进都进不去。后来,几经周折她终于见到了租住在她房子里的房客,但是房客表示她并没有从马女士手里租房,而且她和租房子给她的熟人有协议,并又给房子里添了不少高档家具,所以她不可能搬走。就此,马女士想收回房子似乎难上加难。
马女士该通过怎样的途径合法地收回自己的房子呢?就此,司法厅王律师认为,马女士作为房屋所有人,有权将其房屋借给朋友,而朋友将房屋擅自出租给别人3个月的行为,事后得到马女士认可,并收取了相应的租金,马女士和承租人之间便形成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租赁期限为3个月。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在没有与房屋所有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无偿占有并使用该房屋,根据我国《物权法》、《侵权法》的相关规定,马女士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碍,收回房屋,并可以对其损失主张赔偿。同时,王律师也建议大家,在房屋租赁活动中,一定要与房屋所有人签订合同,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免产生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作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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