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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普)12月18日,西宁市民费女士向本报社区联络站反映:从这个月起,水费调整了。如果不按水表显示计量,当事人应承担什么责任,是不是要受到处罚?
当日,记者从西宁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了解到,《西宁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供水办法》规定了供水企业的法律责任。如供水企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按水表显示计量、随意估量等行为的,将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500元的罚款。《供水办法》还规定,今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水费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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