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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金澜
近日,笔者接到南山路10号金翠苑小区住户关先生来电,反映物业擅自将居民楼地下室对外出售、出租,居民对此十分不满。
关先生说,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7、8、9号三栋楼的地下室改装后对外出售和出租,现在地下室里施工砸墙,影响周围住户的正常生活。居民担心装修万一将承重墙砸坏,后果不堪设想。另外,单元楼的上下水、天然气等主管道都在地下室,安全隐患极大。
笔者随即联系到该小区物业公司李经理,据她说,小区内有几栋楼的一层是自带地下室的户型,当时业主买房时,地下室是附带的,所以地下室产权归业主所有;但7、8、9这三栋楼的地下室需要业主另行单买,产权归开发商所有。由于业主中无人购买地下室,无形中增加了物业对此管理的工作量。现在开发商将这三栋楼的地下室赠予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有永久使用权,是可以对外出售或出租的。对于业主们顾虑的问题,李经理说,租房和售房协议上都写有规定,不允许改变地下室结构,铺地板时要避开管道处,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等。
针对业主们的担忧,笔者采访了省法律援助中心王律师,王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地下室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地下设备层和人防,应该为全体业主共有共管,物业如果要将地下空间利用起来,需要通过业主大会的决议同意,并且收益也应当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改变地下室用途,并将其出租、出售,属于违法行为,同时,这种行为也会给业主的居住生活带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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