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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徐顺凯 通讯员 才让加)投保车辆碰撞后起火,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是自燃后才碰撞为由拒绝理赔,车主冯先生无奈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0年3月,冯先生购买了一辆红旗家用轿车,随后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同年12月7日21时,冯先生驾驶车辆由西向东行驶至团结桥与八一东路十字路时与同向而行的公交车追尾相撞,致使其驾驶的车辆起火燃烧毁损。经鉴定,车辆起火的原因为碰撞。冯先生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报案时称车辆起火后才发生碰撞,该车系自燃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发生纠纷,冯先生无奈将保险公司诉至城中区法院。
法院审理时,被告保险公司所提出的冯先生车辆系自燃的主张,因其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小于原告冯先生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法院在审理中不予采纳。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车辆在保险使用过程中,因“碰撞”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理应赔偿。故保险公司所提的不负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亦不予采纳,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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