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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石子 通讯员胡亚宏)因为一件小事,双方当事人却谩骂厮打,结果,被告人梁某某“一石头”砸下去,不但付出了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的代价,还因此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两年前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四轮拖拉机从平安县石家营村向109国道方向行驶时,与驾驶手扶拖拉机的马某某、马某相遇。当时,三人因让路问题发生激烈争执继而相互厮打。被告人梁某某下车捡起路边的一块石头向被害人马某某头部砸去,导致其重伤。近日,平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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