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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在身边(第四期) 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之“信息安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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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8 16:58:5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例简介

Z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重疾险及年金险,受益人均为Z先生的儿子,某日X女士到公司柜面自称是Z先生的妻子,要求柜面人员为其查询Z先生名下所有保单交费信息及账户收益等内容。柜面人员按照X女士提供的张先生的身份号码查询发现Z先生名下所有保单中仅有Z先生及其儿子为保单关系人,X女士不是保单关系人。柜面人员通过系统中留存的电话与Z先生取得联系,核实是否委托其妻子查询保单信息,Z先生对其爱人身份表示肯定,但表示目前与其妻子正在进行离婚资产分割,因此不希望向其透露本人保单及资产情况。了解到此情况以后工作人员以保护公司客户隐私,不是保单关系人无法查询保单信息为 由婉拒向X女士透露任何保单信息。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意识到客户资产可能会受到损失的情况下,本着维护客户权益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消费提示

信息安全权为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之一。

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章“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中,对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要求。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传输、外部合作等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

1、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2、银行保险机构通过线上渠道使用格式条款获取个人信息授权的不得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

3、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在不同平台间传递消费者个人信息;

4、从业人员不得超出自身职责和权限非法处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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