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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警方查处4起非法存储、销售烟花爆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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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4 10:22: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杜绝因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安全事故,西宁市城东公安分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城东公安分局2023年岁末年初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等行为。近日,西宁市城东公安分局查处4起非法销售、储藏危险物质案件,抓获违法行为人4名。案件一:

2023年12月25日,韵家口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在怡东小区西门发现违法行为人马某正在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听别人说今年卖炮仗能挣钱,就想着在年前赚点零花钱。”经询问,违法行为人马某以382元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得大量烟花爆竹,再以高价售出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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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马某在未取得任何烟花爆竹经营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销售烟花爆竹,其行为已涉嫌违法。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马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案件二:

2023年12月26日,韵家口派出所民警在怡东小区附近开展例行检查时,违法行为人李某看到民警靠近,便神色慌张地关上车门。民警见状立即上前示意其打开车门接受检查,打开车门后发现,车内装有大量烟花爆竹。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李某从甘肃购得大量烟花爆竹,在未取得任何烟花爆竹运输、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将这些烟花爆竹非法运至西宁进行售卖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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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李某对其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李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案件三:

2023年12月26日,民警接到举报,称有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接到举报后,民警迅速行动,在韵城小区附近找到违法行为人伊某。经查发现,伊某车辆后备箱内载有大量烟花爆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民警对其拉载的烟花爆竹清点取证后,依法将许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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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伊某对其在未取得任何烟花爆竹经营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售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伊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案件四:

2023年12月31日,韵家口派出所民警开展清查工作时,发现互助路福中巷冶某居住院内存储大量烟花爆竹,存在很大安全隐患。随后,民警将违法行为人冶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经询问,冶某院内所有烟花爆竹均为私存。其供述,自11月份始,就从汇鑫、曹家寨等市场购买大量烟花爆竹进行储藏,其目的是等年前烟花爆竹涨价后卖给周边群众从而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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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冶某对自己非法存储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冶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

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逃避了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对正规合法烟花爆竹势必构成威胁,极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质量没有保证。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三、非法运输烟花爆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和燃烧事故。

四、非法储存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地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是放着一颗随时都会爆炸的 “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燃爆,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其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极大,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购买烟花爆竹请到正规合法的销售场所。销售烟花爆竹必须依法办理相关证照,若发现非法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西宁城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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