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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在身边(第十二期) 消费者八项权利之“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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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3 16: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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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2023年6月,Z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某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T先生,T先生经常在朋友圈分享成功理赔的案例,让Z女士对T先生公司的保险产品越来越感兴趣。在8月的某一天,Z女士想在自己生日前购买一份保险,当做自己的生日礼物,于是联系了T先生,让其为自己推荐并讲解适合自己的保险。T先生为Z女士推荐了一款重疾保险,保额50万,年交保费2.2万元。经过一番讲解,Z女士向T先生提出了疑问:该重疾保险还有没有未讲解的地方?T先生回复没有,然后Z女士将计划书带回了家中仔细研究。一周后,Z女士再次联系T先生,表示其当时未告知该保险的等待期、免除责任、现金价值等重要内容,并且认为该保险保额太高,每年交费压力太大,不太适合自己,要求降低保额。T先生为自己在讲解过程中未讲解全面道歉,且应Z女士要求,将保额降低至30万,年交保费1.3万元,最后,Z女士对此保额及年交保费情况表示认可,投保了该重疾保险。

 

二、【案例分析】

消费者受教育权又称消费者求知权、获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本案例中,T先生在Z女士向其问询是否还有未讲解的内容时,未能及时告知关于等待期、免除责任、现金价值等重要内容,故T先生未满足Z女士受教育的权利,同时,若非Z女士足够细心,那些未讲解的内容将会影响Z女士今后的权益。

另外,本次消费的商品是保险产品,要以“三适当原则”为前提,即合适的保险产品、适当的保额、适当的投保人。Z女士面对超过自己交费能力的保险,并没有盲目购买,而是选择了与自己交费能力适当的保额。

 

三、【消费风险提示】

消费者的受教育权作为一种权利,它首先意味着消费者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获得有关商业服务消费知识和消费者保护知识的要求是合理的,消费者可以以一定方式来实现这一要求。其次,作为一种权利,它还意味着政府、社会应当努力保证消费者能够接受这种教育。除督促经营者充分客观地披露有关商品、服务的信息外,还必须通过各种措施促进有关知识及时传播,保障消费者受教育的权利能够实现。

只有在消费者掌握了充分的消费知识的情况下,他们才能正确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防止损害事件的发生。同时消费者要保护自己,必须明确他自己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哪些损害他可以获得救济,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要求消费者了解有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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