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裸露下体做猥亵动作,但没有侵犯儿童人身,构成犯罪吗?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3起非身体接触猥亵儿童案,超出了对猥亵犯罪的传统认知。城中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程舒说,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暴露敏感部位,虽然没有肢体触摸、接触,只要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均构成猥亵儿童罪。 “妈妈,太可怕了。有个男的像‘大灰狼’一样跟着我上了电梯,在电梯里把下体暴露出来向我扑来……” 小倪(化名)一进门扑倒在妈妈怀中,向母亲哭诉。 今年1月,14岁的小倪在小区电梯内几次遭遇“暴露狂”男子,让她心有余悸…… 1月25日,小倪帮着家人去取快递,进入单元门时,一名陌生男子紧随其后,一起乘坐电梯。小倪按了29楼,而这名男子按了31楼的按钮。一开始两人并排站着,小倪觉得不舒服,便挪到了电梯的角落里。当电梯上升到3层时,发现这名男子裸露着下体,看着手机里的不雅视频。小倪吓得不敢出声。电梯运行到第20层时,男子突然向小倪扑了过来。小倪用快递盒阻挡开,又推了男子一把,马上按了电梯按钮。电梯停在26层,小倪哆嗦着从楼梯跑回到家中。 听完小倪的诉说,小倪的父母安抚女儿,在第一时间去物业调取监控,并向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报案。 接到报案后,城中区检察院检察官提前介入,与办案民警一起对小倪进行了“一站式”取证。 在与小倪的聊天中,办案人员了解到,该男子并非第一次跟踪小倪,在此之前见过他跟踪小倪好几次,其中有一次也是裸露着下体扑向小倪。小倪吓得跑回家后,发现自己衣服上有白色黏液。“我不知道是什么东西,以为是鼻涕,就用湿毛巾擦,可是擦不干净。”小倪向公安民警和检察官回忆着说。 “你发现他多次尾随你,你有没有引起警觉?”检察官询问。 “每次在电梯里,这个男的都是按31楼,我以为他住在这里,精神有问题。”小倪说。 小倪的爸爸告诉民警:“孩子现在很害怕,一个人不敢出门。”看着孩子异于常态,办案人员对小倪做了专业的心理辅导。 经民警调查,并检测小倪衣服上的可疑斑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小升(化名)。调查后了解到小升是进城务工人员。今年1月,他3次尾随并猥亵小倪。1月28日,民警电话传讯后,小升来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什么要猥亵小女孩?”民警讯问。 “因为之前看了一些尾随女性不雅视频,看见这名女孩就想尝试一下。我发现她经常一个人取快递,就多次尾随她……”小升向民警交代。 “你知道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吗?” “我没有伤害到女孩,更没有身体接触,这也算猥亵儿童罪?”小升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原来,今年1月26日,小升因猥亵他人,被处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但因处在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处罚未执行。 1月29日,小升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被依法刑事拘留,3月4日被检察机关依法批捕。 6月25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小升对小倪实施裸露生殖器、手淫的猥亵行为,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利,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小升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传统猥亵儿童,是指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第11批指导性案例,将猥亵行为进一步明确为不仅仅局限于身体接触。这是考虑到现代社会儿童的发育比以往要早,对性方面的了解更早,随之而产生的性自尊心,性羞耻心更需要成年人来保护。 今年上半年,城中区检察院共公诉3起类似案件。有的在培训学校附近猥亵儿童,也有在市民广场对孩子暴露下体。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对儿童有任何肢体接触,检察机关介入后均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公诉意见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3名被告人有的对不特定儿童,有的选定特定的某一名儿童裸露其生殖器并进行手淫,严重侵害了受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形,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城中区检察院检察官程舒对记者说。 打击是保护的前提,震慑是保护的基础。城中区检察院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始终对性侵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坚持零容忍,快速从严惩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任重而道远。作为未检办案检察官将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重心,以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为原则,把关爱未成年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加强构建社会化支持体系,举社会之共同力量,斩断伸向孩子的‘魔爪’,为孩子们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城中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刘晓琳说。 检察官提醒: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公众场合公开如在商店、影剧院、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场所赤裸全身、下身或者暴露阴私部位,女性赤裸上身等。这些行为败坏了社会良俗,给当事人带来精神上的伤害,理应被禁止,广大群众遇到此类情形一定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青海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