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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伤人,西宁一人潜逃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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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 09:38: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

只因几句口角

便将同乡打伤后潜逃

然而***疏而不漏


2019年10月26日晚辖区某村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名男子被人打伤。经查,同乡男子刘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案发后,刘某某逃之夭夭,警方遂将其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周某某和几名同乡在马坊辖区某村的一个小饭馆内喝酒,喝到尽兴,周某某起身时将桌子撞了一下,同乡刘某某便开始对其言语攻击,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在酒精的作用下,刘某某拿起手边的盘子就朝周某某的头部砸去,周某某还未来及反应,头部已经血流不止......这时旁人立马上前劝阻,但刘某某此时哪里听得进去,紧接着又拿起一个餐盘朝周某某的脸部砸去,眼看伤势严重,同乡便立即将周某某送往医院。这时刘某某的酒已经醒了一大半,一看闯祸了,趁着混乱连夜离开西宁,到外地躲避风头。


根据民警调查,周某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马坊派出所办案人员立即开展了相关追逃工作。2023年5月,马坊派出所民警接到湖北天门市警方的电话,刘某某在湖北省天门市火车站内被天门警方抓获。随后,马坊派出所立即派民警前往天门市将刘某某带回作进一步调查。


至此,经天门、西宁警方联手,这名窜逃外地3年之余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嫌疑人刘某某最终落网归案。经审讯,刘某某对其涉嫌故意伤害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其交代,当年因为喝了酒与同乡发生口角后,冲动之下将人打伤,之后这3年多来,他四处流窜,不敢与家人联系,平日里一看到警车就心慌,他以为这件事应该过去了,没想到最终还是难逃法网。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提示

喝酒有度,莫贪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来源:西宁城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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