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版块导航
逾期未检验机动车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以下机动车逾期未检验,请车辆所有人尽快到机动车检测机构办理检验业务。
附:逾期未检验机动车明细表一份。
160721o4csd9dz1d4n1s1d.png (25.55 KB, 下载次数: 381) 下载附件 保存到相册 2022-7-22 16:07 上传
160721o4csd9dz1d4n1s1d.png (25.55 KB, 下载次数: 381)
下载附件 保存到相册
2022-7-22 16:07 上传
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2年7月22日
来源: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