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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一男子毁坏公共财物、污染公共环境还放火,竟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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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4 09: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作之余亲朋好友聚会,小酌几杯无可厚非。但西宁市一男子却因生活失意,酒后失德耍酒疯,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2020年2月9日晚,阿强(化名)酒后行至西宁市城西区南川河绿道,夜色下,回想自己求职多番碰壁,他顿时觉得找工作太难了,又想到自己生活中的诸多不如意,阿强越想越气,他将绿道旁放置的垃圾箱接连踢倒,后将踢倒的垃圾箱推入河道便扬长而去。

这一通发泄,阿强以为不是什么大事,不成想市政相关部门次日就将前述公共财物被损毁的事件诉诸于法律依法解决。

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受理此案后依法对被损毁的物品作了价格认定——被毁损后无法修复使用的垃圾箱价值5292元。随后,城西警方以阿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依法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阿强酒后为发泄情绪,损毁公共财物,这一行为具有随意性和对象选择的不特定性,既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对阿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今年9月27日,城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与余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零3个月。

原来,2020年5月22日,阿强因与他人争执,点燃路边的宣传展板后逃离现场。9月,阿强因犯放火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宣判后,阿强表示服判。

说法:

承办此案检察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客观表现形式有四种: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有些寻衅滋事犯罪案例中,被告人往往因酒后失德,实施了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财物等无端滋事的行为被判刑,教训十分深刻,所以喝酒切勿贪杯,切勿酒后失德或逞强斗狠,否则就是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青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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