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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法度,西宁一男子竟敢私造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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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5 08:52:1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0月12日

城北公安分局刑侦大队

破获一起非法制造、持有枪支案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今年9月初,城北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获悉一涉枪线索,经过近30余天的深度调查,成功分析出涉枪嫌疑人身份信息、行动轨迹及枪支藏匿地点,于10月12日主动出击,在城北区某小区内将涉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宁抓获,并分别在其住宅车库暗格内和城西区某家属院一库房内查获自制高压气枪两支、铅弹百余发、制枪工具若干。犯罪嫌疑人对其涉嫌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

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的其他工作正在进一步进行中

法律链接

私造枪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根据《刑法》第125条,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况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珍爱生命!珍惜和平!远离枪支!

来源:青海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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