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起 青海省将实行新修的 《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9月28日,青海省民政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新修订的《办法》具体政策变化向媒体深度解读。在老年人无劳动能力认定方面,民政部确定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为无劳动能力群体,考虑到我省五类(含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气候条件、海拔等因素对生命质量的影响,《办法》提出“全省五类以上(含五类)艰苦边远地区5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群体,不在五类、六类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老年人仍以60周岁以上确定为无劳动能力群体,我省成为全国率先在高海拔地区作出老年人无劳动能力认定年龄范围政策调整的省份。 《办法》还将二级视力残疾人确定为无劳动能力群体。为方便基层操作,我省统一规定了特困人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等认定标准,按照现行的《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执行。民政部规定年满18周岁群体仍在接受小学至高中、职业学校的不因年龄超标取消保障待遇,我省在此基础上支持这类群体完成大专、本科等普通高等教育后再取消保障待遇,确保孩子们不因生活困窘影响学习。 同时,《办法》规定“长期患病、卧床1年以上的低收入居民”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群体,参照特困人员享受救助供养待遇。我省还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为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困难家庭中“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适度拓展了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范围。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长期患病、卧床1年低保对象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群体。上述群体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可进入特困人员排查范围,符合条件的会及时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来源:西海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