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马某袭警案。 经城东区法院审理查明,5月6日20时许,马某在西宁市城东区康西一巷某超市门口与人发生争执。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八一路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指派民警前往现场处置。当民警到达现场后,马某拒不配合,不断挑衅、辱骂,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在对其采取进一步措施时,马某竟一脚踢踹在民警身上,挥舞拳头。之后,马某被依法传唤至八一路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已构成袭警罪。鉴于被告人马某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马某因犯袭警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2021年3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民警依法履职时,请给予理解与配合,如果对民警执法有异议,可以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反映、申诉或者举报,绝不能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抗拒执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青海法治报 |